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草局
  • 文号
    弥林函【2018】12号
  • 发布日期
    2019-03-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对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弥勒市林业局对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赵树林代表:

  你在弥勒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禄丰社区与西三镇三个小组之间的山林地界争议的建议》的第11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白花山林地纠纷

  2018年7月10日组织镇、村、组干部和部分代表在市林业局5楼会议室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后,组织与会人员到白花山踏勘确认,争议地为白花山西北坡面,现状为耕地、林地。举证共涉及买卖文约、裁决书、合同书、林权证四类。其中:禄丰社区提供两份证据:一是买卖山场树木文约《杜卖存照》;二是《荒山界线裁决书》。花口小龙铺(新寨子)提供两份证据:一是《云南省弥勒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二是余有红村民等在该区域林权证1本。花口村柏枝古小组提供叁份证据:一是杨天增、王忠德两户村民林权证2本;二是柏枝古百花山荒山出租使用权合同书。

  (一)证据有效性审查情况

  1.《杜卖存照》:该文约载明系西三花口小龙铺移民到弥阳禄丰大树村民王在与太和营村民赵立道于民国三十六年冬月初八所立买卖山场文约。根据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西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草案》,1952年1月《弥勒县土地改革工作计划》,1982年2月弥勒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1983年县委县政府《关于划分自留山落实责任山的具体意见》等文件,新中国成立后实施了土地革命等多次没收土地行动,实行集体所有制,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责任山等工作,推进了“林业三定”、“两山”划定和纠纷调处工作,纠纷调处中明确“社员个人不准要回祖宗山或土改前的山林,避免打乱所有制造成新的混乱”、“搬家户一律在现住生产队划给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绝对不允许回原藉生产队认山林”等规定,该《杜卖存照》在新中国成立后失效。

  2.《荒山界线裁决书》:1983年11月21日的《荒山界线裁决书》是执行1983年7月县委《关于划分自留山落实责任山的具体意见》过程中由县政府派出林权工作组作出的林权纠纷裁决书,双方均表示认可。

  3.《云南省弥勒县土地房产所有证》:1952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弥勒县政府县长王有才发给花口村柏枝古村民王天才的《云南省弥勒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系土地改革时核发的证件,是之后的林权改革工作的基础,各次林改工作均认可土改成果。

  4.《林权证》:退耕还林后于2008年由县政府发放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

  5.《柏枝古百花山荒山出租使用权合同书》:该合同书使用的山名与人大建议中使用的山名音同字不同,经调查走访,此发音指向的山仅有一座,合同中山名与你在建议中提到的山名用字虽有差别,但指向无争议。该合同书得到柏枝古村民代表认可,具备合法性。

  (二)白花山西北坡林地管理现状

  该区域现状为耕地、林地。经调查,未发现禄丰村太和营小组村民在该区域使用土地,也未发现太和营小组对该区域实施管理的证据,2010年以前太和营小组未对该区域林地主张过权力;现经营使用白花山西北坡土地的农户涉及花口村小龙铺(新寨)、柏枝古,且使用该区域土地历史久远,农户持有退耕还林合同、林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据。《裁决书》涉及白花山西北面坡3亩左右耕地,经双方干部现地确认属于现状为核桃林地区域,经营者为柏枝古村小组杨天增、王忠德两农户,且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小龙铺、柏枝古村民小组行使土地集体所有者权力。

  根据以上依据和管理现状,白花山西北坡管理使用者为小龙铺、柏枝古小组。太和营小组未提供对该片区拥有权力的合法有效依据,也未实施过持续有效管理,你在建议中提出的禄丰村太和营小组对白花山林地权力主张的法律和现实依据不足。

  二、火石山林地纠纷

  火石山林地界线在《裁决书》中已明确,并得到了所涉及村集体的确认。现状存在村民越界开垦耕作现象,多年前曾发生过纠纷,近年边界各方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尊重现状管理和耕作,多年来集体和村民间和谐共处,调查中村民调处意愿较弱,希望保持稳定。

  感谢你对我市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林业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