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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市监发〔2018〕85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规范生鲜猪肉及猪肉制品生产经营、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弥勒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2.《非洲猪瘟常识(十常识)》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弥勒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弥勒市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弥政办发〔2018〕137号)、《弥勒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弥防指办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弥勒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猪肉及猪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规范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等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我市猪肉市场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生鲜猪肉及猪肉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认真开展市场排查,督促落实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好生鲜猪肉及猪肉制品市场准入关,坚决堵住病死猪肉、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等猪肉制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生鲜猪肉及猪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以肉制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猪肉及猪肉制品使用量较大的单位为重点对象,以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流向追溯为重点内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病死猪肉及猪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定点屠宰场(厂)采购猪肉等动物产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制品。并严格检查履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督促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销售处理台账,明确数量、去向和用途,并按照要求与合法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运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防控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把此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到人,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排查防控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市场监管所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加强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主动与农业、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农业、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市场排查和宣传教育,联合执法,做到工作协调有序,形成监管合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非洲猪瘟常识等相关知识(见附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生产经营行业自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人民群众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收集痕迹资料,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监督检查过程中痕迹资料的收集整理,落实专人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类信息的处理总结,于每周星期五上午9:00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电子版)报食品经营监管科(联系人及电话:陶瑞云,13577325780;邮箱:435708860@qq.com)。对检查和执法中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专题上报,确保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准确。

  附件1:

  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自今年8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十余省份出现,我省个别县成为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养殖户及屠宰、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坚决消除病源,阻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凡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或者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举报电话:云南省 0871-65100949

            红河州 0873-3734313

            弥勒市 0873-6130391

  (一)

  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马、牛、羊等动物,不传染人。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传染性疾病,目前无有效治疗办法,无疫苗预防,死亡率高达100%。

  非洲猪瘟病毒在低温阴暗环境下可存活数年,在常温下可存活数周,高温加热(60℃以上)可存活十分钟左右。

  非洲猪瘟通过与病猪、带病毒的猪和软蜱(一种寄生虫)接触传播,被病毒污染的人、车辆、粪便、垫草、泔水、环境、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等都能传播疫情。

  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4-19天不等,猪发病时,高烧至41℃,2-10天内死亡,出现皮肤发红、耳朵发紫、后肢无力等症状。

  发生非洲猪瘟的养殖场、养殖户所在村为疫点,疫点外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外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方,疫区外半径50公里内为受威胁区。

  一旦发生疫情,疫点、疫区立即封锁。疫点、疫区内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过往车辆及人员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进出及相关产品调出,调入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暂停所在县生猪屠宰活动,关闭全省生猪交易市场。

  (二)

  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三)

  1. 防控责任要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非洲猪瘟防控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非洲猪瘟防控责任。

  2. 排查工作要详尽。各地要排查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养殖场(户)、每一头猪,排查记录要有排查人员与养殖户共同签字。加强对野猪的监测排查。

  3. 发现情况要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要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

  4. 公路检查要细致。联合检查站要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并消毒和登记。

  5. 工作纪律要严守。监督管理人员要严守“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严肃畜禽检疫纪律,严把检疫关。

  6. 监管执法要严厉。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执法监管,商务、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买卖、运输生猪经营者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 泔水管理要严格。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餐饮经营者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一律不准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8. 承运车辆要备案。活畜禽承运车辆要按规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取得车辆备案卡、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活畜禽。

  9. 疫情处置要彻底。一旦发生疫情,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农业部门要迅速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对疫区进行封锁,协助开展疫情调查溯源。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消毒措施,彻底扑灭疫情。

  10. 社会秩序要稳定。农业农村部门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确保肉品市场供给。宣传部门要坚持舆论权威发布、正面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疫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附件2:

  非洲猪瘟常识(十常识)

  (一)非洲猪瘟危害大。非洲猪瘟是生猪养殖产业的“头号杀手”,最早在非洲发现,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猪瘟”,它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没有药物可以治疗,病毒耐受性强,根除难,猪发病死亡率达100%。

  (二)非洲猪瘟不传染人。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人,经过检疫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可以食用。

  (三)非洲猪瘟发现难。非洲猪瘟与普通猪瘟症状相似,很难发现。猪出现高热、皮肤发红、耳朵发紫、极度虚弱、突然大量死亡等症状,应该怀疑可能得了非洲猪瘟。

  (四)非洲猪瘟传播途径及病原污染复杂。非洲猪瘟主要通过感染病毒的家猪、野猪传播,携带病毒的车辆、粪便、垫草、泔水、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钝缘软蜱等也会传播。

  (五)疫情发生损失大。国家规定不仅要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生猪进行扑杀,还要对周围3公里范围所有生猪进行扑杀,不做好防疫害人害己。

  (六)扑杀病猪有补助。国家对按规定进行扑杀的生猪每头补助1200元。

  (七)买卖生猪要申报。国家规定卖猪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买卖、运输、屠宰生猪要有检疫证明和耳标;引进种猪要提前办理引种许可手续;运输生猪的车辆要备案并严格消毒。

  (八)消毒灭源把好关。生猪饲养要全进全出,生猪补栏要隔离观察,减少车辆人员出入,进出养殖、屠宰场(厂)的人员、车辆要消毒,严格做好“真消毒”;

  (九)群防群控最有效。养殖农户要当好非洲猪瘟防控“侦察兵、排头兵”,主动配合防疫部门搞好排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互监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防控非洲猪瘟。

  (十)隐瞒疫情要处罚。隐瞒、谎报、传播疫情是违法行为。疫情举报电话:0873-613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