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市监发〔2018〕80号
- 发布日期2018-11-08
-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现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配件)生产单位检查表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质监发〔2018〕14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隐患,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查非法组装、改装电瓶车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时间安排
从2018年9月18日至9月30日。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洪祥 副局长
组 员:李正斌 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李文福 质量与商标广告科科长
杨 林 市场规范监管科科长
孙洁莹 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科长
赵学东 弥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郑红云 新哨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马 艳 竹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正才 朋普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张 涛 巡检司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陆海空 虹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罗 玲 西一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陈光友 西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蔡琼梅 西三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郭 嘉 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 伟 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蔡培志 江边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袁贵生 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办公室主任为孙洁莹,办公室成员为杨佳,负责处理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信息报送。
各市场监管管理所、相关科室队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发现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职责分工
1.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
2.质量与商标广告科:负责取得生产许可的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宣贯电动自行车从生产许可证监管改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政策。
3.市场规范监管科:负责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非法组装、改装点,对非法组装、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负责获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宣贯电动自行车从生产许可证监管改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政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重点参数变更条款及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政策。
5.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改装点摸底登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改装点的监督检查;宣贯电动自行车从生产许可证监管改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政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重点参数变更条款及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政策。
四、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改装点地进行摸底登记,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集中整治。此次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1.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
2.对电动自行车组装、改装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事电动自行车组装、改装点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组装、改装点所用的配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3.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科室队所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非法组装、改装点。严肃查处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冒用3C认证标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等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重违法企业要报请政府予以取缔。
4.加强新政策、新国标宣贯指引。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文件,对助力车产品从生产许可证监管改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根据公告,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产品包括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燃油助力车被禁止生产,电动助力车按照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即为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此过渡期,加强新政策的宣贯,引导生产企业合法合规地从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已经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要在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加强对新标准的宣贯,引导电动自行车产品升级。
(三)巩固成果。加强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到底。开展“回头看”,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巩固扩大治理成果。
(四)总结上报。相关科室、队、所检查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26日前将此次行动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以及《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配件)生产单位检查表》(见附件)报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邮箱:104599832@qq.com。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相关科室队、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二)加强投诉举报处置。充分运用全国12315、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及各地相关平台、系统,提高监管执法有效性。对相关投诉举报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宣传,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