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wlj/2025-00028
- 发布机构弥勒市文旅局
- 文号(弥)文综罚字〔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09-03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弥)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个体工商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P89MU4Q
经营者:杨山
住所:弥勒市弥阳镇九号路环城北路136号
2025年7月10日,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弥勒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2025年6月27日,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在侦办张某被侵犯一案中,发现弥勒市月城KTV歌舞厅凌晨2时许以后还在营业,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营业时间。
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报经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审批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
经调查,2025年6月27日凌晨2时以后,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
2.弥勒市公安局对消费者张某、杨某同、戚某《询问笔录》各1份、对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工作人员海芬(负责酒水销售和订包房)《询问笔录》1份,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委托代理人宋小龙《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监控录像视频照片4张,证明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且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治安事件,本机关认为该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作出拟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向当事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截至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弥勒市月成量贩卡拉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限期: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