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1019-1045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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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08-08
- 有效性有效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角度知识问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一、对哪些事项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由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五)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三、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谁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为被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被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或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或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应当一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上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或征收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
另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可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五、如何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六、何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七、如何计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具备哪些前置条件?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停止原税务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如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十二、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吗?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三、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怎么办?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
十四、申请人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其财产损害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十五、行政复议申请要符合哪些条件才会被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提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先行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六、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要提交《授权书》;
(三)申请人提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要提交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行政复议有关的必要证明材料。
另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需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确认其身份。
十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该怎么办?
(一)申请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申请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怎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二十、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撤回吗?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一、在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二十二、在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中止?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对复议案件的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二十三、在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六)因上述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一)、(二)、(三)种情形,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复议满60日,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复议终止。
二十四、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怎么办?
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五、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会怎么样?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如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一)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七、如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
(一)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3.提出调解方案。4.达成调解协议。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三)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