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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弥 )安监管罚〔2018〕03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1
  •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代自云)(2018.09.13)

 被处罚人:代自云,性别: 男 ,年龄: 35,联系电话:1398800XXXX

 家庭住址:弥勒市和谐家园  ,所在单位: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36号  ,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未对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浇砼施工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未对10千伏线路铁塔基坑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对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XXXX576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 9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