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 )安监管罚〔2018〕02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俊)(2018.09.13)
被处罚人:陈俊,性别: 男 ,年龄:40,联系电话:1388758XXXX
家庭住址:弥勒市湖泉小区,所在单位: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36号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5”土方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计1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XXXX576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 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