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监罚〔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018.08.16)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新哨分公司
地 址: 弥勒市新哨镇大沙冲 邮政编码: 652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策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6873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证据:1.现场操作人员询问笔录;2.现场违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照片、录像;3.现场设施设备作业照片;4.现场已被剥离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弥勒北门支行 ,账号 5300 1666 7370 XXXX 576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