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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安监罚〔2018〕11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1
  •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018.08.16)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新哨分公司

  地  址: 弥勒市新哨镇大沙冲   邮政编码: 652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策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6873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证据:1.现场操作人员询问笔录;2.现场违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照片、录像;3.现场设施设备作业照片;4.现场已被剥离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弥勒北门支行 ,账号 5300 1666 7370 XXXX 576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