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监罚〔2018〕9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华)(2018.07.09)
被处罚人: 李华 性别: 男 年龄: 42 身份证号: 5325261976XXXX0555
家庭住址:弥勒市弥阳镇拖白煤矿 所在单位: 弥勒市立盛墙材有限公司
职务:砖厂厂长 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山外村小组 邮政编码: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二)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调查情况;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健全。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玖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 5300 1666 7370 XXXX 576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或者 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