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监罚〔2018〕7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018.07.09)
被处罚单位: 弥勒市立盛墙材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山外村小组
邮政编码: 6523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福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088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弥勒市立盛墙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现场管理、监督巡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调查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不健全。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弥勒北门支行) ,账号 5300 1666 7370 XXXX 576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6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