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 )安监管罚〔2018〕04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童敏)(2018.09.13)
被处罚人:童敏,性别: 男 ,年龄:35岁,联系电话:1388755XXXX
家庭住址: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 ,所在单位: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安全员,单位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36号, 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XXXX576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9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