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安监管罚〔2018〕01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018.09.13)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36号, 邮编:65239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俊,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875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监督巡查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对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5”土方坍塌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弥勒北门支行),账号530016667370XXXX576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弥勒市 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 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