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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重要会议;

4.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人事任免;

6.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公示公告;

7.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决算报告;

8.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信息;

10.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m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可在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详细、明确,以便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了可以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需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负责受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红河州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3-6331091

电子邮箱:mldfncdzb@163.com

邮政编码:6523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