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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地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地震局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三、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四、本局保密审核的责任主体是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五、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六、在政务信息审核过程中,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或成员均可要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主动对拟公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七、在政务公开审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应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州、市未发布的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内容;

  (二)涉及弥勒市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内容;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州、市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报请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信息或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审核的信息,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公布。

  九、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本局对政务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务公开时限的规定。

  十、对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按审批环节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