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地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确保市地震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地震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请示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公室经请示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抗震设防相关手续等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