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地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发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地震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弥勒市地震局
第三条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信息
1.单位概况及主要职责;
2.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
3.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
1.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政府规章
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5.政策解读
(三)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
2.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办理情况。
(四)人事信息
干部任免信息。
(五)规划计划
1.工作计划;
2.专项规划、五年规划。
(六)应急管理
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政务动态
重要工作部署。
(八)工作总结
1.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报告。
(九)公众参与
1.防震减灾信访投诉电话(0873-6122379)
2.防震减灾咨询电话(0873-6387567、0873-6122379)。
第四条 通过弥勒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通讯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二)《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弥勒市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