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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地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发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地震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弥勒市地震局

  第三条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信息

  1.单位概况及主要职责;

  2.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

  3.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

  1.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政府规章

  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5.政策解读

  (三)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

  2.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办理情况。

  (四)人事信息

  干部任免信息。

  (五)规划计划

  1.工作计划;

  2.专项规划、五年规划。

  (六)应急管理

  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政务动态

  重要工作部署。

  (八)工作总结

  1.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报告。

  (九)公众参与

  1.防震减灾信访投诉电话(0873-6122379)

  2.防震减灾咨询电话(0873-6387567、0873-6122379)。

  第四条 通过弥勒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通讯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弥勒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二)《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弥勒市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