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4-19163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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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1-15
- 有效性有效
市民政局四措施开展社会组织扫黑除恶工作
为保障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止涉黑涉恶势力涉足社会组织领域,市民政局四项措施开展社会组织扫黑除恶工作。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并印发《弥勒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弥民发﹝2018﹞67号 )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组织,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重点对照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强买强卖、行业垄断、非法操控社会组织和扰乱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等开展活动超出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以外的现象,深入查摆问题;并设立社会组织涉黑涉恶举报电话。
二是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组织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专项斗争浓厚氛围。要求各社会组织自觉开展扫黑除恶的法律政策宣讲工作,在行业、所属机构、服务场所,采取会议、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会员和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容,做到驻足可见、人人知晓。
四是自查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各社会组织深入所在领域行业,针对本行业潜在的黑恶势力风险点,采取“过筛子”的办法,对全行业进行排查,并填写《社会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排查表》、《弥勒市社会组织扫黑除恶承诺书》。在各社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对各社会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因重视程度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何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