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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2-26
- 有效性有效
弥环罚字〔2019〕3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23028956N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工业园区朋普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
2019年11月29日我分局接到上级转办信访件,反映“朋普镇大凹村背后锰合金厂、钙厂生产废料到处堆放问题”,我分局于2019年11月30日到弥勒工业园区朋普片区内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西北面的临时堆场上露天堆放着500吨石料和1吨煤渣;你公司办公室东北面50米处的临时堆场上露天堆放着15吨煤渣和20吨石灰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网上公示图片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改字〔2019〕61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弥环罚告字〔2019〕3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七)的规定,经我分局案审会讨论,根据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