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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208-10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8
  • 有效性
    有效

弥环发〔2019〕57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土...

  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土壤调理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土壤调理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6-26-03-048018)地点位于弥勒市弥阳工业园区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市九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E:103°26'54.64",N:24°21'58.76"),利用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市九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占地面积3366m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297m2,成品仓库建筑面积为857m2,原料堆场面积为612m2。主体工程建设原料仓、配料仓、包装机、输送设备等。环保工程包括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设施,生活废水及固体废物依托原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设施。生产10万吨的土壤调理剂生产工艺:经河湾水泥厂高温烧结钾长石及各种元素物料进入料仓→搅拌混合→计量包装,(若原料水份超过要求,利用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烘干系统进行烘干)。项目总投资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万元。2018年8月27日该项目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18〕0034号)。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厂房封闭,经集气罩收集后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处置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堆存于厂房内,严格执行“三防”措施,厂界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项目施工期废水统一用收集池收集,用作普钙配酸用水,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原弥勒市九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运营期间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间沉降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认真梳理原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厂区路面未实行全面硬化、原料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五)合理布局产噪设备,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建筑材料运输和堆放采取篷布覆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间等降噪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管理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须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