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23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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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1-12
- 有效性有效
弥环发〔2018〕135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烘干系...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烘干系统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烘干系统技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6-26-03-027976),地点位于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E103.426645,N24.163278),项目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为了保证黄磷生产满负荷长期稳定运行,该公司决定在现有原料场地、现有烘干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两台φ2.2×18m烘干机及相关附属设施,以适应雨水季节全厂黄磷生产用磷矿石的需要。本项目烘干热源采用黄磷生产尾气。
项目产品方案为烘干磷矿石,其水分含量要求<1 .8%,灰粉含量<1.2%。新增两台φ2.2×18m烘干机及配套装置,年处理磷矿石24—33万t/a,生产烘干磷矿石20—28万t/a。主体工程新增两台φ2.2×18m烘干机及配套筛分装置。环保工程建设布袋收尘设施等。项目生产工艺:磷矿石→进料仓→胶带输送→烘干进料仓→回转窑干燥→烘干磷矿石。项目总投资810.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2.3万元。2018年4月18日项目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弥工商信备案〔2018〕0010号)。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原矿进料和输送在进料仓和输送跌落处采取密闭措施,烘干产生的废气经高温布袋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氟化物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尾气水封和地坪冲洗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回用于黄磷生产,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矿粉外售综合利用。
(四)项目区设备噪声通过厂房隔声衰减、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加强环境管理,加强应急演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管理 “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竣工须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