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2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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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1-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弥勒普利木制品加工厂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建设...
弥勒普利木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上报的《弥勒普利木制品加工厂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审批的申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对《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复函如下:
一、弥勒普利木制品加工厂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江边林业局食品厂厂区内,租用弥勒市江边林业局原纤维板厂闲置场地及厂房作为生产场所,场地面积为3246m2,建筑面积1500m2。建设一条建筑模板生产线,每年可生产8万张建筑模板(其中1830mm×915mm×15mm的5万张,1830mm×915mm×12mm的3万张)。2016年12月30日取得了弥勒市环保局关于《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弥环发〔2016〕204号)。为了满足生产供热,将现有1台1吨的生物质锅炉更换为1台2吨的生物质锅炉,拆除原50m2锅炉房,并新建80m2锅炉房,环保工程建设循环水冷却池、沉淀池、耐高温布袋除尘器等,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均未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万元。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补充报告》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我局已审批(弥环发〔2016〕204号)年产8万张各种规格的建筑模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补充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
(二)营运期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厂界噪声达到标准要求,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1台2吨的生物质锅炉的废气经处理后,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且废气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选用环保型合格胶水作为原料,禁止燃烧沾有胶水的边角废料。根据《环评报告表》核定,该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暂定为颗粒物≤0.21t/a,SO2≤1.61t/a,NOx≤0.96t/a。
(四)加强循环水池的运行管理,防止其循环水外溢、外排。
(五)炉渣堆场必须按照《补充报告》要求,采取“三防”措施,其无组织粉尘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六)项目投入建设和营运中,加强厂群关系的协调。加强厂区环境的整治,并加强对全厂干部职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三、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