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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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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环发〔2018〕157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永盛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环境...
弥勒市永盛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弥勒市永盛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永盛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6-20-03-037307)地点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朝阳桥北面(E:103°26'54.64",N:24°15'42.89"),项目租用郑志刚、李亚玲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朝阳桥北面的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17亩,建筑面积4150m2,厂房内设置1条生产规模为60万张/年的建筑模板生产线。配套设置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等配套设施及隔油池、化粪池、储存池等环保设施。建筑模板生产工艺:桉木、杂木(含黑木、杂花木)→剥板→晾晒→上胶、摆板→预压→覆面板、热压(95℃)→切割→包装入库,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8万元。2018年6月8日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18〕0022号)。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主要为锅炉废气、游离甲醛,1台2吨的生物质锅炉,禁止燃烧沾有胶水的边角废料,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水膜+布袋”处理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经30米排气筒排放。并且废气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根据《环评报告表》核定,该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暂定为颗粒物≤0.017t/a,SO2≤1.821t/a,NOx≤1.51t/a;选用环保型合格胶水作为原料,热压工序设置“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甲醛有组织排放可达到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生产线置于密闭车间中,粉尘、甲醛无组织排放达到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项目锅炉产生的清净下水外排至周边水沟,食堂产生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储存池储存,定期委托附近农户清掏作为农家肥使用,不外排。
(三)切实做好固废的收集和管理,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化粪池污泥由周围居民清掏作为农家肥使用,锅炉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烟尘污泥、烟尘、炉渣规范收集后由周围居民清运作为农家肥使用;脲醛树脂胶使用及设备维修过程产生的废胶水、废机油、废胶水桶、废机油桶及沾有废胶水的废手套、废刷子、废抹布等危废用专用危废收集桶分类规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四)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严格执行环境管理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须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