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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255-58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5-01-2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弥勒市锐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处理90万吨褐煤干燥项目一期...

  弥勒市锐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弥勒市锐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处理90万吨褐煤干燥项目一期年处理褐煤30万吨项目试生产申请》收悉,弥勒市环保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弥环发【2014】195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达批复,同意项目建设。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1月6日对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监察。现该项目由于市场原因,只建成1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处理30万吨褐煤,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的设计规模是建设3条褐煤干燥生产线,年处理褐煤90万吨,根据现场监察记录,现项目按照环评报告书和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国家对建设项目试运行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同意弥勒市锐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处理90万吨褐煤干燥项目一期年处理褐煤30万吨项目投入试生产,提出如下要求:

  一、该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公司完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二、试生产期限为2015年1月19日至3月19日。试生产期间,设备调试正常后,生产负荷达75%以上,请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向市环保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三、做好厂群关系的协调工作。

  四、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