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25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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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2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弥勒市阿基邑大山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弥勒市鑫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弥勒市阿基邑大山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红河州环境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弥勒市阿基邑大山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红环管[2015]56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阿基邑大山采石场建设项目取得弥勒县经济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经济备案〔2010〕0008号)。建设地点位于弥勒市西一镇阿基邑村委会,项目矿区面积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厂区绿化,禁止在昆河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2、对采场、堆料场、废石场、运输道路采取喷淋、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或加盖篷布;破碎、筛分粉尘采用喷淋、设置围挡及顶棚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0mg/ m3限值,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3、采取雨污分流系统,雨天各场地的淋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至沉砂池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作洒水抑尘。
4、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剥离表土运至表土堆场堆放,用于绿化覆土;废土石运往废石场堆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运输车辆经过村庄时做到减速和禁止鸣笛,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防止车辆噪声和粉尘对村庄造成影响。
6、矿区采矿年限满后,建设单位须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原则,认真做好土地复垦、绿化建设、水土保持治理等生态恢复措施。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方可投入试生产,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