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259-95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4-2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华气金江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红河州环境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红环管[2015]59号)收悉,经我局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取得弥勒市发改局《关于云南华气金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弥发改[2014]192号)。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弥勒大道以东、锦屏路以北,为三级加气站,设计加气规模为3万Nm3/天,总投资1421.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1万元。项目建设占地面积2753 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容积为60m³的LNG卧式低温储罐一个,容积为5.2m³的CNG储气瓶一组,一个LNG罐车卸车位,两个LNG车辆加液车位、4个CNG车辆加气车位,两台单枪LNG加气机,两台CNG双枪加气机,配套建设储罐围堰、自动监控系统、放散管等设施,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污水管网、垃圾收集设施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最终进入弥勒市污水处理厂。
(二)对槽车卸车、LNG储罐泄压过程放散的天然气经过低压EAG加热器通过15m的放散管排放,确保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限值。
(三)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限速限鸣等措施,确保站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在投入运行前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并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细化程序,明确责任,提高突发事故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确保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安全。
(五)项目的厂区布局与设计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用蓬布遮盖,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夜间(22:00时~次日晨6:00时)禁止施工。建筑垃圾禁止回填,统一收集后拉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我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期间,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