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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302-40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12
  • 有效性
    有效

弥环函〔2018〕3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弥勒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年生产加工30万平...

  弥勒华润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弥勒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年生产加工30万平方米饰面板材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地点位于西三石材加工区(E103°23′55.97″-103°24′19.50″,N24°33′28.27″-24°33′51.41″)。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0 m2,总建筑面积5810m2,生产规模共计30万m2饰面板材。项目由一分公司、二分公司、三分公司、四分公司、五分公司、六分公司、七分公司、八分公司及九分公司共计9条生产线组成。经整改后,建设包括圆锯车间9间、砂锯车间1间、深加工车间9间、原料堆场1个、成品堆场9个、泥浆池1个、废石场1个、废渣场1个等主辅工程及化粪池、沉淀池、危废暂存间、雨水收集池、固废收集场等环保工程。工艺流程:大理石毛石→切割→冲洗检验→打磨→抛光→切边、修边→饰面板材→磨边→检验→成品→入库、待售。项目总投资20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4万元。

  二、项目《报告表》2016年12月通过了由弥勒市环保局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出具了《报告表评审意见》,根据《报告表》现状评价结论,我局同意弥勒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年生产加工30万平方米饰面板材项目环保备案。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在环保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及三级沉淀池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废气:认真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粉尘及打磨粉尘经湿法作业除尘、厂房密封阻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固废:废料和不合格产品,暂存于废渣场内,可外售作为铺路辅料;沉淀池泥浆暂存于废泥浆临时堆放棚内,定期外售水泥厂作为原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须规范收集后交由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

  (四)噪声:主要为设备和汽车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及禁止鸣笛、限制车辆速度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杜绝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