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007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1-23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20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盛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DBAQ7353
法定代表人:许海瑞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委员会明以则社区东风路口以东厂房
2024年10月3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盛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2月15日租用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委员会明以则社区东风路口以东厂房,建设年产15000吨生物质燃料生产线,2024年5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6月开始安装设备,目前安装完成1台粉碎机、1台烘干机、1台制粒机、6条输送皮带,2024年10月14日办理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410-532504-04-05-376192),总投资60万元。你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0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许海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钱超、郭秋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4年10月3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 1 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 2 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组6张。证明你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总投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二是请你公司于2025年1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