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023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4-03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5〕01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7CP0461D
法定代表人:何银花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二环东路三那线旁
2025年1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机动车专项执法检查组移交的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车辆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1月1日公司在检验车牌号云CW4467车辆时可见明显黑烟,但公司仍然出具云CW4467车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532504482411010910440001),环检费用为100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银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段金旭、何天高)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5年1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3张、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为黑烟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测);二是请你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