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065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6-26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5〕05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益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JHLL4K
法定代表人:高庆刚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郎才村委会则租村丫叉地
2025年4月22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益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有5栋蛋鸡鸡舍、1栋育雏鸡舍、5栋管理用房、1个饲料混合车间、1个蛋库、1条饲料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查阅公司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3252600000184)内容发现,登记表登记的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鸡舍、5栋管理用房、1个饲料混合车间、1个蛋库及其配套设施。经查,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蛋鸡养殖扩建项目,新增3栋蛋鸡鸡舍、1栋育雏鸡舍、1条饲料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目前新增设备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投入养殖。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408-532504-04-01-895800,总投资1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高庆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李春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4月22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及环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22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408-532504-04-01-895800,证明你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并于6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请你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