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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zsthjjmlfj/2025-0006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7-02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不罚字〔2025〕03-1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九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09547258B

法定代表人:黄鹏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委会徐家冲

2024年12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九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挤奶厅东面150立方米废水收集池连接1200立方米污水池的管道损坏,挤奶厅产生的废水经破损口溢流至堆粪坪南面的土沟内,经土沟排至公司西面沟箐。弥勒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弥勒九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排水沟及厂界南排水沟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4〕037号)显示厂界南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09mg/L。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40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25%。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陈海蛟、多向辉)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4年12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8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1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4〕037号)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外排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5〕03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3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不罚告字〔2025〕03-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不处罚依据、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交《弥勒九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法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中阐明:“对废水进行围堵,将暂存池内废水抽至污水池,并对污水流经处进行清理,同时对输送管道进行封堵,建立环保每日巡查台账”。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化学需氧量超标2.25%,超标幅度不超过10%,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周边环境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且立行立改。你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的制度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必须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进一步健全巡查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2.经教育后,如你公司仍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将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