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102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11-10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2025〕9号
弥勒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E2RQBJ8M
法定代表人:刘宝川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西二镇西龙村委会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内
2025年8月1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已建成1条中联重科180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1条中联重科120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混凝土实验室1间、面积为1062㎡的全密闭彩钢瓦原料堆场1间等。经查,你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5年1月采购生产设备进行安装,目前已安装完成,正在开展设备调试。你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410-532504-04-01-406578,总投资295万元。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类55项的规定,你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宝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杨双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弥勒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项目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8月1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5张,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弥勒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估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1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410-532504-04-01-406578。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搅拌站项目停止建设,并在6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请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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