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109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红弥环罚〔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12-11
- 有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弥环罚〔2025〕10号
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C0E0GA9Q
法定代表人:朱红丽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土桥村委会大塘子村(原土桥纸厂内)
2025年10月2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红市监联发〔2025〕30号)对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调阅视频发现,你公司环保检测1号线在开展尾气排放检测时,有7辆柴油车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 B.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仍然出具合格报告。经查,7辆车分别为云GKA165(报告编号:532504512504141118270008)、云GM2733(报告编号:532504512505131106480003)、云G3C956(报告编号:532504512503121333230009)、云GUR160(报告编号:532504512507021006220003)、云A65A8P(报告编号:532504512505241347190007)、云GX5877(报告编号:532504512506251445100016)、云GPT032(报告编号:532504512505210945370003)。每辆车环检费用100元,7辆车共计7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红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柏钧)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大禧检测站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5年10月2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你公司出具的7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视频资料1份、关于环保检测视频调取的情况说明1份、《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红市监联发〔2025〕30号)1份。证明你公司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仍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情况说明1份、弥勒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公示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为3。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存在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州级联合工作组检查指出你公司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的问题后,你公司当天就进行了整改,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经查询你公司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拾万零叁仟柒佰元整(¥103,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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