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743-82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0-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16.1.6)
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你队实施,请按照《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执行。
附件:弥勒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书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日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受委托单位: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如下:
一、行政委托执法事项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弥勒市辖区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五)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二、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委托执法证》或国家环保部颁发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进行监测的,由环境监察大队移送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委托权仅限委托期限内有效。
三、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弥阳镇温泉路 地址:弥阳镇温泉路
二○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一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