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447-16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9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牵头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信息范围参见我分局编制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得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务公开科)咨询。

  (二)主动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及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我局各类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可在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务公开科负责主动公开分局政府信息和受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中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2399

  联系电话(传真):0873—6136471

  邮箱:mlxhbj@163.com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弥勒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政务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