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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345-93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1
  • 有效性
    有效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二)身体健康,是指体能、感知、表达和情绪等各方面能够满足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需要,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听觉、视觉、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健康检查的具体判定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医学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