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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414-07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1
  • 有效性
    有效

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第二条明确约谈办法适用于“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第五条明确规定“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考虑到目前国内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企业集团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国企,且其从事的核电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和核安全有较大影响,《规定》中的约谈制度与《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规定的约谈对象和约谈情形保持了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