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507-92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0-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15.6.16)
各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及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7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29日后末备案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备案受理单位为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查找风险源,组织人员按《办法》要求编制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备案的,若环境风险发生变化或改变的,应按《办法》要求修订后重新备案。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办法》附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附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内容。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五、若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发生冲突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附件: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 79号)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