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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534-44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0-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办理情况的报告(16.12.7)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就督察云南省情况进行了反馈。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陈豪书记在督察意见反馈会议上提出的“立行立改,抓铁有痕,确保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落到实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根据《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整改落实类问题汇总清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梳理,已梳理出我市存在的问题(见附件:弥勒市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整改落实类问题汇总清单),并将问题逐一进行分解、逐一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整改内容 

  问题1:工业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整改措施:我市高度重视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作,多次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关事宜。经弥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弥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决定采用 PPP 模式引进投资合作人,共同对本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方面的合作。经过多次谈判,确定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合作投资人。2016年11月1日,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弥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预计总投资4550万元,按照近期规模和远期规模建设,近期污水处理规模:5000立方米∕天;远期污水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天。根据进度安排,项目预计2017年2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7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2017年12月竣工。 

  整改目标:加快工作进度,按期建成弥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对入驻园区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进行统一集中处理,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标。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人:李俊龙 

  问题2: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环保法、水气土“三十条”和国办56号文件不够。 

  整改措施:每个月督促环保、国土、住建、农科、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环保工作议题,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环保法、水气土“三十条”和国办56号文件贯彻落实及环保相关工作,明确环保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环保工作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理论学习。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的目的、要求、内容、事项,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州对我市生态环保工作的要求、指示,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始终坚持熟悉掌握、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把绿色作为发展本底,坚守“五个决不能”,大力实施五大环保行动;熟悉掌握并清醒认识本地区在生态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整改的目标、内容、措施等;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按照问题清单,进行具体整改。强化责任担当,成立环保突出问题整治小组,实实在在抓、抓严抓实;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始终保持积极、严密、科学的态度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坚决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强化追责问责,把问题解决好、措施落实好,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弥勒生态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弥勒跨越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整改目标:确保环保法、水气土“三十条”和国办56号文件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 

  责任人:王江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问题3:2005年弥勒市辖区注册登记且未报废的运营大中型客货车447辆,其中,货车428辆,客车19辆。 

  整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度。一是在违法处理窗口、车驾管窗口等人口较集中的地点发放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宣传资料,对什么是黄标车、治理黄标车的意义、淘汰黄标车的原则及措施、政府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规定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二是广泛利用媒体平台。在电视台、报刊杂志、电台、互联网站、“网上公安”上集中宣传报道“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宣传黄标车对环境的危害、淘汰工作的积极作用等,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大查控力度。秩序中队、新哨中队、竹园中队要合理部署勤务,对黄标车辆违法驶入限行区域、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和未年检、报废车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压减黄标车活动空间,引导群众主动淘汰。 

  (三)抓牢源头管理,严把责任关。车管中队严格按照公安部令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源头监管。一是严把机动车准入关。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应报废而未报废机动车申请办理车管业务的,先不予受理督促车主先行办理机动车报废;二是严把机动车注销关。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予以办理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以及老旧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三是严格落实提醒告知。每月对临界检验、临界报废、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相关车辆信息进行统计,并在支队互联网站、车管服务大厅、各交警大队公布告知。同时,推送短消息提示车主,督促机动车使用人和管理人及时检验机动车,未检验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人:谢永祥 

  问题4:2016年1-10月份未办理过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及其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案件。 

  整改措施: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能熟悉运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环保部门准确全面理解与从事工作相关的常用条、款、项的内涵和外延,并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融会贯通,准确运用。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办“环评”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除处以罚款外,对拒不改正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坚决纠正“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 

  2.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 

  3.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施查封或扣押,做到既查处事又要查处人,坚决惩处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整改目标: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不留监管死角,维护环境保护法律的威严。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严振云 

  问题5: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 

  整改措施: 

  (一)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按照一水两污建设体系规划,计划2016年至2020年新建污水管网29.51km,完善污水管网、解决雨污分流、老化漏损等问题,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2016年计划新建污水管网不低于6公里,目前已完成6.114公里建设任务。于2015年12月委托昆明市测绘研究院开展了全市建成区雨水、污水管网调查工作,目前已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成果,指导城市污水管网体系合理有序建设。 

  (二)弥勒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通过弥勒市“一水两污”ppp项目打包实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投资人采购工作,下一步将确定社会投资人,快速组建项目公司全面开展项目建设。 

  (三)根据弥勒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弥勒市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全面治理、注重长效,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原则,以污水治理、垃圾处理为重点,开展交通干线沿线、旅游景区(点)内外、集镇周边村庄设施建设,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整改目标:逐步配套管网建设,努力实现彻底截污;通过实施“一水两污”ppp项目,切实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其中弥勒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于2020年前整改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责任人:何世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人 

  问题6:尚未开展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工作;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 

  整改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禁养区。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边500m以内区域;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周边500m以内区域;三是城镇居民区、旅游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点周边500m以内区域;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 

  (二)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产管理局配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进行整改: 

  一是通知并督促已获得环评批复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14个规模养殖场(户),于2016年底建设完善排污配套设施设备,并到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是通知并督促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但未进行办理的30个规模养殖场(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到市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待获得环评批复后,指导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排污设施设备建设,并督促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三是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户),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源。要求其从选址开始,按各相关部门规定程序逐一办理,对计划建在禁养区、存在养殖污染隐患的养殖场(户),一律不予办理养殖用地审批,把污染隐患控制在萌芽阶段。通过审批的养殖场则指导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排污设施设备建设,并督促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四是抢抓政策机遇,强力推进项目带动战略。充分用好中央、省、州、市对畜禽养殖的各项扶持政策,严格按照《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弥勒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弥办发〔2016〕93号)要求,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养殖场,不予资金支持,并将扶持资金倾向于排污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养殖污染的处理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和绿色生产。 

  整改目标: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2019年底,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通过建设完善排污配套设施设备,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直接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实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牧生态平衡发展。到2018年,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责任人:曹明、严振云、钱国忠、李渝川、刘兵元、李国锐、何世文、张丁元、杨 英、张瑾、何世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人 

  问题7: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整改措施: 

  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模式,实现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再生资源化。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生产全程监管,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紧紧围绕科学施肥用药、农业投入品高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生态友好型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关键技术问题,启动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服务力度。加强农业环境监测队伍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农业面源污染例行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整改目标:力争到2020年我市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六个进一步”: 绿色生态农业意识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焚烧陋习进一步遏制,禁用限用投入品进一步控制,农膜残留回收率进一步提高,水产品健康养殖范围进一步扩大,良法良技进一步有效推广。同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生态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农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 

  责任人:李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人 

  问题8:云南省虽然2006年就编制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但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规划并未实施。市财政未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要求,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这项工作,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 

  整改措施: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整改方案上提到的环境治理的矿山复绿工作开展的情况从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据时给予安排专项经费。 

  整改目标:在矿业活动开始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制度”。在矿山环境管理中,通过矿业发展规划、矿山保护环境规划及各种矿业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和破坏,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修复治理措施,达到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开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责任人:李永红、李渝川 

  问题9: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有8名编制,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整改措施: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议。增加编制事项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议。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责任人:杨力 

  问题10:城乡规划总体落后,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整改措施: 

  一是以规划为龙头,全力优化城市布局。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创新规划理念,科学编制各专项规划,切实以人为本,把根留住、把魂留住、把美留住。切实推动“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运用智慧规划管理平台最终实现全市一盘棋、一张蓝图干到底,通过规划引领城乡建设。 

  二是以基础建设为重点,全力完善配套功能。全力推进红河水乡城市旅游综合体、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公厕、“一水两污”PPP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配套功能。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分析总结“城市病”,在城区全面实施“四治三改二增一拆”,积极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规范城市建设新秩序、开创城市管理新面貌、提升城市生活新品质;在农村全面实施“七改三清”环境整治行动,通过配套完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私搭乱建专项整治等行动,按照美丽宜居乡村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整改目标:一是城镇化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二是城镇布局进一步优化三是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人:何世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此次督察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及省委陈豪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力度,实现发展与保护、监管与服务、当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议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次整改工作。各责任部门对整改工作要一把手亲自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倒排工期,确保各项整改工作按期完成。 

  (二)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加大打击力度。公安、环保、市场监督、安监、供电、水务、国土等部门及各乡(镇)密切配合,实行环境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排污、“十五小”反弹的打击力度,依法采取取缔关停、限期整改、刑事追究等措施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强化督导考核。增加整改工作考核权重,建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导督查力度,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中落实不力、工作拖沓、不作为、慢作为及乱作为的,指出问题、重点督办,并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