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116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12-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6-2030)调整技术报告
近年来,弥勒市中心城区城市规模、用地情况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弥勒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6-2030)技术报告》未全覆盖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不再适用于弥勒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管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要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对弥勒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与调整。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具体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为66.0229平方公里(扣除水域面积1.3038平方公里),包括现状集中连片的建成区、东风新城、太平新城、产业园区及规划扩展区域。调整后划分结果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7个区划单元,总面积11.7398平方公里;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8个区划单元,总面积28.9770平方公里;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个区划单元,总面积6.9383平方公里;弥勒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规划的主、次干路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18.3678平方公里。
本次修编调整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时间为:2025—2030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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