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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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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建议。市安监局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做好事故的结案、备案等后续工作,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州级部门。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西三镇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督促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弥勒市青土厂采石场及各生产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加大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报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6日14时10分许,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弥勒市青土厂采石场(以下简称: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事故发生后,州安监局、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6日晚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何华为组长,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公司持有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054679127K,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饰面用灰岩开采;大理石、石雕、石产品的加工、销售,营业期限: 201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毕少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大可村委员会新桥。公司持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325002015037130138216,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25万吨/年,矿区面积:0.0334平方公里,有效期:201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
持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FM05325262015070222000022,有效期: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2.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设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公司成立矿山安全领导小组,王志高为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兼矿长,法定代表人毕少平、安全管理人员王志高、李建国持有效任职资格证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6日13时左右,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副矿长刘保福安排挖机驾驶员罗正伟(公司挖机驾驶员)把挖机开到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委会旧地基大树包包采矿点(事故发生点),配合普忠兴(公司职工,该采矿点的带班组长)工作,该采矿点未在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采区范围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关于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的情况报告》确定为无证开采)。罗正伟把挖机开到后在采矿点停留了十多分钟,普忠兴正用空压机在该采点半坡上约一块20吨重的石头中间打眼。眼打好后,普忠兴关停空压机,叫罗正伟用挖机铲斗从正面抵住石头。罗正伟说:“挖机铲斗怕是抵不住,把挖机开到石头后面,用挖机铲斗勾住石头”,普忠兴说:“不用了,就在石头下方抵住就行了”。接着就用铁楔撑石头上打好的眼(经调查,操作规程是用膨胀剂撑石头)。在用铁楔撑石头过程中,石头突然从中间断成两块,普忠兴连同断落的约10吨重的石头一起倒下来,被断落石头一角压住头部,导致普忠兴当场死亡。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2017年5月16日14时10分许,事故发生后,罗正伟把挖机停稳,从挖机上下来,附近的工人看到石头断落就跑过来,保金(公司职工)立即去开叉车过来把石头抬起,普忠贵(公司职工)、罗正伟一起把普忠兴抱出来后就没气了(2017年5月16日19时39分至16日21时47分,经云南省弥勒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忠兴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颈、胸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特征)。分管副矿长刘保福立即打电话跟矿长王志高、法定代表人毕少平报告,王志高接到电话后紧接着向法定代表人毕少平报告,毕少平接到电话后要求各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7时18分普忠贵向西三镇派出所报案。
2017年5月16日18时30分许,弥勒市安监局局长何华接到西三镇党委书记李花报告后,立即安排分管领导马跃华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及时向市长、分管副市长作了汇报,于5月16日晚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17日上午8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7年5月1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付了相关费用,死者遗体于5月28日火化。
(三)现场勘查情况(摘自弥勒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事故现场为变动现场,位于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委会旧地基村建业石材厂外(大树包包采矿点),勘验时间2017年5月16日19时39分至16日21时47分,现场勘验人员:王运智(弥勒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中队长),张清、陈亮(弥勒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见证人:张辉(西三镇麟马村委会老寨村人),周俊东:(弥阳镇大梅花寨人),天气为阴雨天,温度20℃,湿度60%,南风,自然光加灯光,石材厂东面、南面、西面均为山林,南面有一条土路连接到石材厂内,北面为旧地基村。中心现场位于一个山坡上,山坡坡度为60度,地面为土质地面,在现场西侧石头旁见有一具男尸,呈头北脚南仰躺状,尸体上方盖有塑料布、被褥等物品,尸体上身着蓝色上衣,下身着灰色裤子,双足穿迷彩胶鞋,头面部严重变形见有开放性创口,胸部衣服上见有暗红色斑迹。石头西侧表面上端、地面上见有铁质楔钉、一把铁锤及小碎石块,石头南侧地面上见有一台钻机、一只橡胶桶及一双手套,桶内见有铁质楔钉。尸体东侧地面呈斜坡状,斜坡上见有石头滚落的痕迹,见有一顶红色的安全帽,帽沿上见有断裂痕迹,经询问证实为死者普忠兴所佩戴。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普忠兴作为该采矿点的带班组长,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规程,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石头不稳固的前提下,违规使用铁楔打石头,石头断落压着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点未在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关于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饰面用灰岩矿的情况报告》确定为无证开采);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执行规章制度、现场管理、监督巡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普忠兴作为该采矿点的带班组长,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在石头不稳固的前提下,违规使用铁楔打石头,石头断落压着头部,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毕少平,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年收入48000元),计壹万肆仟肆佰元。
2.王志高,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矿长。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处捌仟元的罚款。
3.刘保福,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副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伍仟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现场管理、监督巡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
1.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规范,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认真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教育,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2.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1+3+5”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每月开展隐患自检自查并上网填报,形成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等级防控。
3.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按要求标准化开采,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
(二)西三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市国土资源局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主管行业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矿山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及矿山开采秩序混乱等行为。建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石林建业石材有限公司“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