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yjglj/2025-000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7
  •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应急罚〔2025〕基础-1号

被处罚单位: 弥勒市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委员会普龙社区葡萄山庄厂房

邮政编码: 652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志刚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1250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2025年3月21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弥)应急现记〔2025〕基础-8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弥)应急责改〔2025〕基础-1号;3.调查询问笔录2份;4.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自由裁量说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第46项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情形),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1.9万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财政局 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