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yjglj/2025-00033
- 发布机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6-17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应急罚〔2025〕危化 3号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灿烁星光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东山镇新寨村民小组
邮政编码: 65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伟 职务: 投资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10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弥勒市东山镇人民政府发的线索核查函。2025年4月11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灿烁星光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烟花爆竹零售店附近的个人住处存放 200 件烟花爆竹,用软件查询流向显示异常,未能提供该批烟花爆竹的采购凭证,该批烟花爆竹来源不明。经调查,弥勒市灿烁星光烟花爆竹专卖店的一批烟花爆竹共计200件未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该批烟花爆竹用于经营活动,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弥)应急现记[2025]危化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弥)应急查扣〔2025〕危化3号),证明你单位在烟花爆竹零售店附近的个人住处存放 200 件烟花爆竹,未能提供该批烟花爆竹的采购凭证,该200件烟花爆竹都系同一时间购进,属同一批烟花爆竹,该批烟花爆竹来源不明。证据二:2025年4月11日烟花爆竹流向查询截图、现场照片、当地批发企业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单位在烟花爆竹零售店附近的个人住处存放的一批烟花爆竹产品,流向查询异常,未向批发企业采购,该批烟花爆竹无合法来源。证据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属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批200件烟花爆竹是属于弥勒市灿烁星光烟花爆竹专卖店的,这批烟花爆竹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且用于零售用途。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没收 非法经营的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00 件) 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弥勒市财政局专户 ,账号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