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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259-92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弥安办联发〔2021〕2号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自然灾害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弥勒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的整合利用应急管理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参与应急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27号)精神,结合弥勒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应急管理专家聘用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的聘用和管理。 

  第二条 专家聘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人乐意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相关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条 推荐聘用程序 

  (一)推选方式。推选专家采取本人自荐、专家所在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三种方式进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根据专家条件与专业领域,认真做好专家的推选工作,不限名额。 

  (二)资格审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自然灾害领域专家由市应急局负责初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专家,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后将相关初审材料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专家库专家人选。 

  (三)颁发聘书。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向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签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四条 材料提交 

  拟聘专家需向初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附件1)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四)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文档。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使用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专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办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安委办成员单位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主要职责: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考核等; 

  (三)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四)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问题和建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审阅;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我市工作需要,按专业领域划分,入库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自然灾害领域、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市有关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全市各行业的应急管理督查检查和执法监察,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复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技术性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全市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应急管理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七)参与全市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八)完成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二)受邀参加市级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 

  (三)对参与调研、 论证、评审、咨询等活动的项目有知情权,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可调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四)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六)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和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积极参加市应急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借执行指派任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时任专家名义参加非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七)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聘书,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八)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并不得重新申报本级专家: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四)一年内2次以上被使用单位评价为“较差”;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参加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在政府支付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企业给予专家费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专家单位应填写《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2),并与专家签订《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协议书》(附件3),报经专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和办法 

  (一)讲课类专家劳务费。根据《弥勒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弥财发〔2018〕192号)规定执行。 

  (二)执法检查、咨询、评审、事故救援及调查等其他类专家劳务费600元/天(次)。 

  (三)专家劳务费不含交通、食宿等费用,专家向使用单位提供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专家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二)专题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 

  2.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审批表 

  3.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