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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924-9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1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安全生产信息 第八十四期

  弥勒市2021年1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021年1月,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去年同期1起,同比起数增加3起;死亡4人,去年同期死亡1人,同比死亡人数增加3人;受伤1人,去年同期受伤0人,同比受伤人数增加1人;直接经济损失0.3万元,去年同期0.3万元,同比经济损失持平。(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弥勒市组织参加全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

  1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在京召开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弥勒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市应急局视频会议室分会场收听收看。会议通报了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等近期重大涉险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压实各地各部门安全责任,部署岁末年初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求,要针对岁末年初和节日特点,举一反三强化危化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严防事故发生。在强化监管实效上下功夫,积极识变、主动应变,坚决纠正会来会往、以会议贯彻会议以及检查不出隐患、执法检查“宽松软”等问题,以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体现安全监管成效。要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准备,进一步完善矿山救援组织协调、现场指挥、日常演练、物资储备调用和井下救援机制,加强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和返乡人员进山祭祀扫墓、燃放烟花爆竹等火源管控,时刻绷紧防震减灾这根弦,遇有突发情况快速出动、有力施救。(市应急局 卢红利)

  巡检司镇召开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会

  近日,巡检司镇召开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会。

  会议就2021年全镇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疫情防控、用火用电、烟花爆竹以及危化品销售安全等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并就下一步工作重点作了强调和要求。会议共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36份,签订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22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巡检司镇 杨丽花)

  弥勒市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1月23日上午,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相继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全省、全州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会议要求:一是要持续抓牢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工作,在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基础上,聚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重点时节,强化针对性措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二是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整治成效。三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形势稳定!(市应急局 卢红利)

 

  『监察动态』

  弥勒市四项措施确保危化品生产企业关停安全

  近期,弥勒市吉成能源煤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厂年产 20 万吨/焦化项目产业政策到期,为确保淘汰拆除工作安全、平稳、准时完成,市应急局深入企业督促,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安全措施:一是认真做好停车前准工作,认真研究库存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及原料清零处置工作。二是严格把握设备及管道的倒空、清洗、吹扫、置换、盲板抽堵、安全放空等各个环节,按照停车方案有序停车。三是彻底清洗设备管线内物料,确保物料清洗彻底,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取样分析,避免发生因残留物料引发的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四是要成立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停车期间设备的安全保卫、仓库物资处置和后续装置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员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市应急局 蔡永寿)

  东山镇抓实末端管理,确保春节期间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为确保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安全稳定的春节,抓实抓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东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应急服务中心、东山派出所、镇综治办、镇疫情防控办公室成立两个综合督查组,对全镇8个村委会、1个社区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综治维稳、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明查暗访、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共发现问题48条,现场整改3条,对未整改问题逐条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东山镇 杜培润)

  紧盯“春节”“两会”期间重要节点,抓实抓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准确把握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春节”“两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春节”“两会”期间共检查非煤矿山30矿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80人次,查出一般事故隐患70条,已督促整改70条。(市应急局 王云辉)

  弥勒市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旺季销售安全。按市政府要求,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弥勒市烟花爆竹旺季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此次专项行动为期一个月,利用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这个特殊时段,采取拉网式集中执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调动和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旨在进一步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强化打非治违工作。截至2月7日为止,收缴非法爆竹210件,礼花40个,总价值32000元。(市应急局 卢鹏程)

  市应急局强化年末岁初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春节临近,为深刻汲取近期各行业发生的事故教训,市应急局把握规律,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工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采取“四不两直”直插现场,通过检查作业现场、查阅台帐资料,第一时间获取企业最真实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事故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事故发生。 截至2月1日,共排查重点工贸企业14家次,发现隐患78条,已整改50条,限期整改28条。(市应急局 向汝洪)

  巡检司镇铆足干劲,开展微型消防站安全检查

  近日,巡检司镇应急、派出所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9个村委会,2个社区重点检查各消防站的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部分村委会存在消防用品放置不规范、未定期检查、无消防安全提示的播放记录、消防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检查组当场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共发现消防安全隐患15条,下达整改通知11份,并要求于春节前完成整改。同时,检查组还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实际操作情况进行面对面指导培训。(巡检司镇 张海英)

  『行业风采』

  市应急局闻令而动,紧急调拨救助物资及时将温暖送到受灾群众手中

  据统计,近期以来东山镇、西一镇受冷空气影响共涉及受灾人数5169人,农作物受灾113.3公顷,成灾104.5公顷,绝收5.3公顷;家禽类损失鸡1850只、猪4头、羊5只。灾情发生后,市应急局闻令而动,立即要求各受灾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指导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市应急管理局在前期向全市12个乡镇的重灾地区、高寒冷凉山区安排中央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204万元及价值7万余元的御寒大衣220件、棉被250床的基础上,紧急向西一、东山2个受

  灾严重乡镇调拨毛毯300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未出现人员伤亡,群众生产生活秩序良好,各项

  救灾工作正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市应急局 宫承水 )

  东山镇多措并举确保低温冷冻天气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东山镇全镇范围内大面积结冰,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东山镇党委、政府积极应对,多措并举,确保受灾群众日常生活正常。一是及时谋划部署。东山镇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关于做好低温冷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安排专车为将军寨社区进行供水、灾情排查和进行道路交通管控。二是做好物资储备。在现有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安排专人再次购买保暖棉衣100件,围巾100条,警示反光桶50个,大米94袋1.4吨;启动应急供应超市,及时对受灾群众供应面条、鸡蛋、矿泉水、煤炭、火炉等救灾物资。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段紧急调用毛毯150床,储备大米94袋1.4吨,工业用盐1吨,确保受灾群众防寒保暖和危险路段封控及除冰需求。三是稳妥推进救灾工作。立即召开会议进行安排布置,并成立入户排查组、物资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供水保障组及时了解群众受灾情况,第一时间开展救助;针对排查出来的35户孤寡老人户、留守儿童户等受灾群众,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进行救助;缺水的群众由供水保障组每日2次定时供应。(东山镇 杜培润)

  红河州应急局检查组到弥勒检查冬春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情况

  近日,州应急局领导带队赴弥勒市西三镇、弥阳镇检查指导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等救助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资料、入村进户走访等方式对弥勒市及相关乡镇、村委会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等救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随后深入弥勒市西三镇所西达彝族村寨受灾群众家中,与受灾群众促膝交谈、访灾问寒。针对下一步工作,检查组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及时上报各类灾情;二是要认真审核灾情,严格按照救助标准开展灾后救助;三是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内容公开。四是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局 宫承水)

  弥勒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情况

  弥勒市在开展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的基础上,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结合起来,进一步着力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链、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目前,弥勒市“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五小工程”实现全覆盖。弥勒市辖区内“两客一危”(二、三类班线客车19辆,包车客运车辆31辆,危货运输车辆16辆)车辆共计66辆已全部完成“五小工程”安装,其余班线车辆有176辆,已安装视频动态监控终端176辆、安全视频播放设备122辆、安全带176辆、灭火器176辆和安全应急锤176辆,危货运输车辆安装防碰撞视频装置,共有16辆危货运输车,均已安装完毕,全部 318 辆公交车均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市安委办)

  防风险,保平安,巡检司镇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常态化检查

  为扎实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巡检司镇提前部署,开展常态化检查工作。一是及时成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相关工作2次。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深入农村、企业开展宣传、检查。截至目前,共组织人员20余人次,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安全隐患开展综合检查3轮9户。三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户开展综合督查,同时要求经营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开展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查清单,建档备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积极主动抓好整改,截至目前,共排查出烟花爆竹零售店一般安全隐患7条,已督促整改6条,1条正在督促整改中。(巡检司镇 张海英)

 

 

  『安全知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罚款处罚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守法生产经营。此外,本条还对原法条作了文字修改。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违反以上规定,就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堵塞的出口腾空,将封闭的出口打开,等等。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现实危险性比较大,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则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以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二是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并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犯罪中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态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故意。对于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