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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940-53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安全生产信息 第八十七期

   弥勒市2021年1-4月份各类安全事故情况

  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6起,去年同期10起,同比起数下降40%;死亡7人,去年同期死亡11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36.36%;受伤1 人,去年同期受伤2人,同比受伤人数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去年同期7.51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78.70%。 

  二、工矿商贸事故:发生2起,去年同期发生2起,同比起数持平;死亡2人,去年同期死亡3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33.33%;无受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去年同期358万元,同比直接经济损失下降20.39%。 

  三、煤矿事故:1-4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去年同期发生1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2021年1—4月,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起,去年同期13起,同比起数下降38.46%;死亡9人,去年同期死亡15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40%;受伤1人,去年同期受伤2人,同比受伤人数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286.6万元,去年同期465.51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38.43%。(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弥勒市举办2021年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 

  近日,我市在金鼎大酒店举办2021年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35名学员参加。培训围绕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通过培训,使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效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市应急局 杨菁菁) 

  弥勒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会商会议 

  近日,弥勒市减灾委员会就拟在我市新增行政中心片区、市第一中学、市第四中学、西山民族中学、市第一小学、甸溪河广场、红河水乡7个应急避难场所有关事项进行了会商。会上,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介绍了新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及资金来源情况;各参会单位就新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建设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参会单位一致同意在城区7个地区新增应急避难场所。会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好新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会议强调:会商会议新建的7个应急避难场所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建设。经批准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教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事宜。(市应急局 宫承水) 

  弥勒市举办2021年第六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近日,弥勒市在金鼎酒店举办2021年第六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共98名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及消防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进行讲解,还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和重要论述进行了解说。(市应急局 杨菁菁) 

    

  『监察动态』 

  弥勒市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安全标准化评审会 

  近期,州应急局组织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恒林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共发现32项问题(其中14条安全管理制度问题,18条安全隐患),恒林化工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65.6分,推荐等级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市应急局 汪愿信) 

  西一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近期,西一镇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道路交通、消防、人口密集场所等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主要围绕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镇应急、交通、消防、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检查督查。检查督查工作覆盖西一镇辖区11个非煤矿山、2个尾矿库、1家烟花爆竹店、1个加油站、4所学校、2个水库、52公里村道,排查隐患15条,现场整改9条,责令限期整改6条。(西一镇) 

    

  『行业风采』 

  “五一”假期各单位安全生产行业风采: 

  市文旅局组织召开2021年五一假日旅游安全暨市场整治工作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五一假日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市文旅局组织召开2021年五一假日旅游安全暨市场整治工作会。会上,各旅游景区负责人分别汇报了五一节前疫情防控、旅游安全及市场秩序部署落实情况;结合各景区实际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市旅游执法大队队长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对2021年五一旅游安全和市场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会议要求各旅游企业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疫情防控责任感、紧迫感,筑牢安全防范阵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五一假日旅游接待方案、预案,提前安排部署五一假日旅游接待各项工作。(市文旅局 石丽娟) 

  朋普镇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4月29—30日,朋普镇镇长带队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辖区内4家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过程中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及时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此次检查,出动车辆2辆次,发现一般隐患11条,要求立即整改11条。 通过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了现场管理人员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积极营造和谐、祥和的节日安全生产氛围打下了坚实基础。(朋普镇) 

  市应急局开展2021年五一小长假旅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假日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营造全市良好旅游市场秩序,五一前后市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查看相关工作台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对全市涉旅企业开展旅游安全联合大检查活动。检查出来的隐患问题现场反馈至相关企业,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整改闭环。下一步将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要求,做到不少一个环节、不漏一个部位、不放过一个问题和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零容忍”,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局 卢红利) 

  西三镇扎实开展2021年“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期,西三镇应急服务中心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多个部门对镇域内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隐患的“啄木鸟”和企业的“贴心人”。检查中对辖区内加油站、矿山企业、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进行了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疫情防控常态化落实情况等进行逐一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完毕。此次出动检查32人次,检查企业(场所)21家,排查安全隐患(问题)24条,现场整改19条,限期整改5条。(西三镇 王正芬) 

  防汛抗旱动态 

  江边乡:抗旱送水进校园 清泉甘露润心田 

  开春以来,江边乡小倮份村委会干旱少雨,目前学校自来水已停水,水窖储存水告急,严重影响着小倮份小学190多位师生的生活、教育和学习。为缓解旱情给学校工作带来的紧张局势,近期,江边乡应急服务中心及时联系送水车,抗旱送水进校园,解决了学校缺水的燃眉之急。(江边乡 张保文)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公路桥梁汛前大检查 

  为确保全市公路桥梁安全度汛,弥勒市交通运输局未雨绸缪,及早部署,组织人员开展公路桥梁汛前大检查。一是成立检查小组,责任落实到位。专门抽调人员,成立检查小组,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开展汛前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截至目前,共疏通边沟132公里,清理泄水孔26处,维修标牌12个。三是检查物资储备,确保安全度汛。目前已经储备编织袋3000只、铁锨30把、锄头20把、喊话器4支、对讲机8支、锥桶150个、强光手电筒20个,配备防汛人员30人、防汛机械车辆10台。(市交通运输局) 

  巡检司镇四个“提前”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一是提意识,提前开展汛期安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等载体,大力宣传汛期安全知识。注重对群众宣传汛期安全知识,截至目前,共通过广播开展安全宣传20余次,下村宣传10余次。 二是尽职责,提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水情、雨情监测、收集、上报工作,提前进入“战备”状态。三是保安全,提前对各水库坝塘开展安全检查。近日,对全镇22座小二型水库及120个小坝塘以及17个山洪灾害隐患点进行安全检查。四是排隐患,提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截至目前,巡检司镇镇已对镇域内的4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了隐患盘查工作,暂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巡检司镇 张海英) 

  『安全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各种形式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来保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旨在解决法律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作用;处理,是对权利义务的具体描述;制裁,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缺少制裁措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难以落到实处。虽然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已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的结构上来说是不完整的,这次修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使这一法律规范具备了应有的基本要素,增强了这一义务性规定的权威性和可行性,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法律在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履职的同时,也要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拒绝、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法律制裁。本条规定是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武器。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责令拒绝、阻碍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拒绝阻碍行为,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继续以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视情节予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拒绝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在罚款的数额中予以体现,予以相对较少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责令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具体数额在个案中根据责任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构成妨害公务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包括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阻碍,不包括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阻碍。所谓“暴力”,是指对执行公务 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等,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牵连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谓“威胁”,是指对执行公务人员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造成恶害相威逼、胁迫。行为人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吵闹、谩骂等,并未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则不构成本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利用职权违法乱纪或者滥用职权,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阻止的,则不能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目的是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