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30-10564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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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7-0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配套制度的通知
弥财发〔2021〕34号
各科室、局属单位: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弥办发〔2019〕100号)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对《弥勒市财政局人事管理制度》《弥勒市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弥勒市财政局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弥勒市财政局财务审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3月23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印发,请各科室、局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人事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弥勒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弥组通〔2019〕72号)、《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弥办发〔2019〕100号)及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领导对人事工作负有监管职责,但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人事工作。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职级晋升、录用调动、岗位安排、考核评先等,由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科室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局党组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择优及民主集中等原则实施。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准任人唯亲。
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政策和干部人事调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从其他单位选调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岗位需要、择优录取的原则,经对人选组织考察后,由分管人事领导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干部的要求,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适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轮岗交流。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作岗位和职责认真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办理。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聘期内待遇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组织人事法纪和《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规定“责任追究”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弥办发〔2019〕10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包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通用家具用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零星耗材购置,以及网络设备、通用软件、物业服务等。
二、单项或批次(批量)物资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经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同意后交由局办财务室按照相关采购规定办理。单项或批次(批量)物资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提交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采购规定执行。单项或批次(批量)物资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采购规定执行。“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三、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通用家具用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以及网络设备、通用软件、物业服务等等。由需求科室、职责涉及科室提出购置申请,按照物资采购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办理采购。
四、日常办公用品及打印机、复印机等维修耗材,由局办公室物资管理员、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安排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人员、设备耗材采购人员择优选择采购。各科室急需的5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可以口头向分管领导、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汇报后先行购买,再到局办财务室办理报销。
五、物资采购属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物业管理、安全、设备维修和保养、运行维护等服务采购,属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物资采购发票(单据)必须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经办人员对发票(单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采购法纪和《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规定“责任追究”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工程招标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弥办发〔2019〕10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分管工程招标的领导为组长,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科、法规与财政监督科、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专家)组成。
二、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投标单位资质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标、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会务。
三、工程招标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保密、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由分管工程招标领导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作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单位零星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招标工作由招标小组主办、其它科室配合并监督工程招标工作。
六、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属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达到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七、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法纪和《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规定“责任追究”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八、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财务审批制度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弥办发〔2019〕10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贴(津贴)、设备购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公务接待、会议(劳务)、出差旅费、绿化管理、安保(卫生)服务、网络通信、水费(含饮用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项目咨询、绩效评价、资产评估、公务用车等形成的各项支出。
二、支出额度审批权限管理,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具体审批后列支。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在支出报销单据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列支。单项资金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活动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它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安排列支。
三、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定价(计价)的水费、电费、公务用车使用费,及已通过采购招标手续并签订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托收(协议)扣款的支出,如数据专线、网络通信、绿化管理、安保(卫生)服务、省州集中采购下划我局承担的费用,按照支出额度审批权限签批即可列支,不再通过局党组班子会议研究。
四、按国家、省、州规定按月正常计发的工资补贴(津贴),会计直接根据系统打印工资表做账列支,无需领导签字。根据国家政策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罚没收入,及社会保障缴费(“三险两金”)、工会经费、单位承担的残保金,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财务根据有关电子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银行回单做账列支,无需领导签字。
五、普通干部职工的出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的出差旅费报销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分管领导的出差旅费报销单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出差旅费报销单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审核审批。实行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后,审批程序依然不变,各自在公务之家APP“审批流程”依次选择自己的审批人即可。各科室办理的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会议支出清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六、经费支出报销发票(单据)必须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禁止白条报支费用,经办人员对发票(单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未经有关领导签批意见的经费支出发票(单据),不予报销。
八、过账资金的签批,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划拨。
九、局办公室财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核算各项收支,并根据局审计领导小组要求,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财经法纪和《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通知》规定“责任追究”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