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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05717-06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05
  • 有效性
    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