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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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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
弥农科联字﹝202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0〕217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0〕10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1〕5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兑付到种地农民手中,促进弥勒市农业生产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弥勒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0〕217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0〕10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1〕5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弥勒市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种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全市粮食生产稳定,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增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1.确保粮食安全原则
根据弥勒市粮食生产发展目标,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增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秸秆,鼓励秸秆堆渥、粉碎还田,鼓励秸秆青贮发展草食畜牧业;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发展喷灌、滴灌、管浇等节水农业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五是其他有利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的措施。切实加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原则
根据市级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市级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对农民的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一卡通”平台实现全省联网、线上运行,各级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完成数据采集、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与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网络连通、数据对接、资金直联发放,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避免补贴资金多发、漏发、重发和迟发。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对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造册登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
补贴办法要易于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原则上按照村(社区)核实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采集数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发放、金融机构代发的流程发放,全流程实行“一卡通”平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0〕217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0〕10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21〕57号)文件,上级实际下达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4953万元,通过全市12个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核查统计符合补贴耕地面积为437813.05亩。
三、补贴测算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和种植面积挂钩。2021年由于弥勒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工作尚未完成,补贴计发依据以第二轮承包耕地计税面积为基础,扣除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面积为测算依据。
四、补贴对象及兑付方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总额÷补贴面积总和。
(三)兑付方式。按实际核实面积,经市农科局和市财政局审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核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提供的补贴清册,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务必于8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手中。
五、实施进度及安排
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兑付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1月11日一2月28日)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按上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发放明白卡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主动与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制定方案及造册登记阶段(3月1日一6月30日)
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严格执行全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重大政策调整的通知》(云财农[2017]129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工作,补贴面积要求落实到村、到小组、到农户,按照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的要求,重新核实做好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造册登记工作,并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农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审核及张榜公布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重新核实修改后的享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户主姓名、补贴面积及补贴金额等公布到涉及的村组,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应做好反馈信息的处理及查缺补漏工作,以确保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公示无误后的农户补贴兑付清册上报市农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兑现。
(四)补贴兑现阶段(7月11日—8月25日)
各乡镇于7月11日前将市农科局审核后返回的名册(含电子版)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于7月15日前将补贴信息导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农户补奖资金发放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各乡镇把农户补奖资金发放数据进行数据加密后提供给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向当地农村商业银行提供加盖印章的加密业务汇总清单(一式三份),由市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补贴户手中。
(五)总结阶段(8月26日—8月30日)
市财政局于8月25日前将弥勒农村商业银行兑付成功的农户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数据和农户兑付清册返还各乡镇,各乡镇财政所要将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收集装订立卷归档保存。各乡镇于2021年8月30日前上报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总结,总结补贴资金在兑付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兑现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弥勒市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兵元 市农科局局长
副组长:段 乐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光文 市农科局副局长
成 员:李 翔 弥勒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
张有生 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杨 勇 市农科局种植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科局,由袁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落实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本乡镇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现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各相关部门要在弥勒市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将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重大调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同时,强化操作人员技术培训,明确政策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农户种植面积及补贴的申报、核实、公示、汇总;市农科局负责各乡镇种植面积的核实及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资金兑付、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收回补贴资金。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兑付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何乡镇、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建立补贴监督、举报制度,具体由弥勒市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要对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弥勒市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0873-6122568、0873-6126933
附表: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分配表
附表:弥勒市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分配表
编制单位: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3日
序号 |
乡 镇 |
补贴面积 |
中央补贴资金 |
备注 |
(亩) |
(元) |
|
||
合 计 |
437813.05 |
49530000.00 |
|
|
1 |
弥阳镇 |
54579.29 |
6174581.22 |
|
2 |
新哨镇 |
42755.49 |
4836949.06 |
|
3 |
竹园镇 |
28444.85 |
3217979.50 |
|
4 |
朋普镇 |
35159.41 |
3977600.89 |
|
5 |
虹溪镇 |
36232.05 |
4098949.17 |
|
6 |
西一镇 |
41998.25 |
4751282.14 |
|
7 |
西二镇 |
44788.06 |
5066894.68 |
|
8 |
西三镇 |
25191.23 |
2849895.91 |
|
9 |
巡检司镇 |
27014.58 |
3056172.37 |
|
10 |
东山镇 |
38466.88 |
4351776.56 |
|
11 |
五山乡 |
23499.93 |
2658558.34 |
|
12 |
江边乡 |
21721.77 |
2457394.24 |
|
13 |
东风农场管理局 |
17961.26 |
2031965.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