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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05742-27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弥勒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弥勒市兑现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

弥林发〔2021〕58 号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林业生态恢复保护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19〕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2017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农户,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了《弥勒市兑现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弥勒市兑现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 资金实施方案

        2.弥勒市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兑现分配表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弥勒市财政局

  2021年 8月17日

 

 附件1

  弥勒市兑现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林业生态恢复保护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19〕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充分调动农户造林积极性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效,结合我市退耕还林实际,制定了《弥勒市兑现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一、落实补助政策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实施退耕还林是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使退耕还林成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活条件的自觉行动。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农户退耕自愿,政府引导,培植产业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严格范围,稳步推进;加强管理,确保质量;突出重点,培植产业,结合自身优势和资源特点,把退耕还林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2.保护退耕还林农户利益的原则。在明确经营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对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造册登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4.坚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补助办法要易于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付农户。

      二、任务目标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林业生态恢复保护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19〕4号)文件要求,下达弥勒市2017年退耕还林任务17000亩,项目实施布局安排西二镇10453.2亩、江边乡3129.4亩、竹园镇673.7亩(红河州红果农业有限公司)、朋普镇1593.8亩、巡检司镇1149.9亩。本次下达现金补助资金510万元。

  三、补贴测算

  根据2020年3月30日至4月20日,市级检查核实退耕还林的保存合格面积16263.4亩为测算依据,补助标准300元/亩。通过“一折通”兑现农户现金补助资金4879020元本次检查验收江边乡不合格面积62.9亩,不予兑现资金18870元,待补植补造验收合格后兑付。

  四、补贴对象及兑现方式

  (一)补贴对象

  按照2020年3月30日至4月20日市林草局组织技术人员检查验收保存合格面积16263.4亩进行兑现,对检查时损失、损毁等不合格的面积(江边乡62.9亩)不予兑现。

  (二)补助政策

  中央根据退耕还林面积,安排补助资金每亩1500元,分三次下达拨付给省人民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每亩第一年补助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本次兑现补助属于第三年(第二批),补助标准为300元/亩。

  (三)补助资金兑现

  补助资金由市林草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强化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0〕53号)规定,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网络版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农〔2020〕5号)要求,本次兑付新一轮退耕还林网络系统项目编码: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将市级审核通过后的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兑现清册于2021年8月25日前录入“一卡通”系统,农村商业银行于2021年8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兑付农户,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

  五、实施进度及安排

  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及公示阶段(已完成)

  根据《2015—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检查验收方案》,市林草局组织技术人员对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17000亩进行检查,经检查核实保存合格面积为16263.4亩,同时要求各林水中心对退耕还林农户姓名、合格面积和兑现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兑现请示和兑现名册报市林草局生态修复科。

  (二)制定方案及造册登记阶段(已完成)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由农户实施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户;承包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在明确承包补偿资金、林木收益分成方式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兑现;集体管理未承包到户的纳入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先兑现给村民小组集体,再由村民小组集体商议分配方式。在明确经营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退耕还林的主体,应履行管护责任,加强造林地的经营管理,保证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有关工程检查验收的合格标准。

  (三)审核阶段(已完成)

  各乡镇(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农户补贴兑现清册上报市林草局和财政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市林草局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划拨到“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兑付财政直补资金专户进行兑付。

  (四)总结阶段(2021年9月1—9月3日)

  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1日前将农村商业银行兑付成功的农户退耕还林兑付数据和农户兑付清册返还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表格、数据、发放清册等收集装订立卷归档保存,各乡镇(街道)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于 2021年9月3日前将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兑付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林草局生态修复科(邮箱:196476563@qq.com),总结在兑现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弥勒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孔令光     市林草局局长

  副组长: 段  乐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云江     市林草局副局长

  成  员: 李永进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龚建忠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  翔     弥勒农村商业银行副主任

           王智敏     市林草局生态修复科科长

           张有生     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王  丹     市林草局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草局,由杨云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落实退耕还林补助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的退耕还林补助工作,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退耕还林是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在退耕还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农户,将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补助兑付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核实造林补助面积,资金、公示等材料的申报;市林草局负责各乡镇(街道)林业站上报退耕还林保存合格面积及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兑现、监管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收回补助资金。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何乡镇、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不得用补助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建立补偿制度,举报制度,具体由市林草局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要对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密切跟踪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弥勒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监督举报电话:市林草局   0873-3058019

  

附件2

 

弥勒市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批补助资金兑现分配表

 

 

 

 

 

  单位:亩、元

序号

乡镇

实施面积

合格面积

不合格

面积

本次兑现补助资金 (标准:300/亩)

合计

16326.3

16263.4

62.9 

4879020

1

西二镇

10453.2

10453.2

0 

3135960

2

江边乡

3129.4

3066.5

62.9 

919950 

3

朋普镇

1593.8

1593.8

0 

478140 

4

巡检司镇

1149.9

1149.9

0 

344970 

备注:按合格面积兑现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