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30-105841-43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7-2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弥勒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调动全市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弥勒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弥勒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市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全市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弥勒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自我考核。年度终了,全市各部门(单位)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3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7-2室)。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
2.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3.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全市各部门(单位)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市财政局考核。市财政局分别对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视情况调查核实,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三)第三方机构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及民生及重点项目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或单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定量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通报。市财政局对部门(单位)单项或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评定分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评定分数85-94分的为良;评定分数60-84分的为中;评定分数小于60分的为差。
(五)考核结果应用。
1.预算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次年部门预算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名次靠前的部门予以表彰;对考核名次靠后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并视情况调减预算资金。
四、本办法从2017年5月2日起执行。
附件:弥勒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